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佛山爱奇艺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天资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39601号《关于第12924680号“爱奇艺AIQI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422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申请人起诉理由部分成立,判决撤销我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第10235163号“爱奇艺”商标、第10235165号“爱奇艺QI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节目制作;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文娱活动”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模仿。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正当的利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声誉,可能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16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模仿,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节目制作;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文娱活动”服务上经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中文“爱奇艺”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爱奇艺”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模仿。在引证商标“爱奇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正当的利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声誉,可能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