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怡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3323号“怡灏环境 YIHAOENVIRO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 怡灏环境” 、英文“YIHAOENVIRONMENT”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2349号图形商标、第16443081号“景普及图”商标、第17477777号“昕怡保洁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