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032608号“SHIM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HIMAO及图 33032608

阅读:113969 2020-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2608号“SHI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78996号“SHIM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2608号“SHI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78996号“SHIM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33164号“士贸电机Shihmao Elect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73402号“适马SHIMA”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53473号“时猫SHI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42137号“士贸科技Shihmao Electric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886431号“SHIM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099679号“诗马SHI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959443号“世茂SHI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550418号“饰貌SHI 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154002号“时猫SHI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349219号“SHIM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2030214号“SHIM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7845494号“HUAJUN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八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媒体报道、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在撤销复审决定中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在其余商品上撤销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电缆、单晶硅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SHIMAO”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中的英文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已具有可区分性。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确定,该商标是否在先有效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032608号“SHIM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HIMAO及图 330326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9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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