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同裕隆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9272号“裕环隆 YH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2086号“YH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在“灯;汽灯”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调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