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首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6923号“环球集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9670号“环球”商标、第5394253号“环球”商标、第11411089号“环球网WWW.HUANQIU.COM”商标、第5073771号“环球鞋网”商标、第18350718号“环球网”商标近、第5200698号“环球物流网GLOBAL LOGISTICS SOURCE”商标、第6862157号“环球搜房网”商标、第6862250号“环球置业网”商标、第13101402号“环球车务”商标、第19204892号“环球电镀网”商标、第24537462号“环球物理GLOBAL PHYSICS”商标、第27509724号“环球资源GLOBAL SOURCES”商标、第31692264号“环球美妆”商标、第35329180号“环球火锅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四处于待审状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十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三均包含文字“环球”,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技术咨询、服装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时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四撤销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