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聚邦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9064号“Scream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17738号“尖叫 SCREAM及图”商标、第3375005号“尖叫SCREAM及图”商标、第37281812号“尖叫实验室SCREAM LA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CREAM”释义、申请商标质量认证、宣传推广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cream Lab”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尖叫scream”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