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易中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9325号“春泽CHUN Z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2220号“澤春”商标、第5513874号“澤春”商标、第17661655号“春之泽”商标、第8250325号“金春泽”商标、第19247308号“春澤号及图”商标、第19473446号“春澤号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春泽”与引证商标一“澤春”、引证商标三“春之泽”、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汉字“金春泽”、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汉字“春澤号”、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汉字“春澤号”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