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磊
委托代理人:四川志创天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1140号“翘 |翘|眉|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5834号“翘牌及图”商标、第15166876号“翘咖啡”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