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金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6484号“金尔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1723号“金尔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饲料、动物栖息用品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除上述撤销商品以外的未加工木材、植物、酿酒麦芽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