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3531号“贝壳心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43545号“贝亲心选”商标、第22017374号“i贝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中文,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在该项服务上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