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正江
委托代理人:西安知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0655号“江寻味JIANG XUN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0998号“江海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81740号“江海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含义、字形、整体外观结构等方面都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近年来对申请商标持续使用和大力宣传,使得申请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进一步增强,已经具备了商标的区别功能,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了一一对应的紧密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照片、产品菜单及价目表、产品宣传册、消费评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江寻味”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江海寻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