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洱森林农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51343号“森林农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第17173288号“森林农夫”商标所有人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亦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