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泛亚融智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2533号“芝之蓝YZL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7227878号“YZL”商标、第17782412号“乐章艺术 YZART”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