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萌力星球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汇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月月红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8日对第29601201号“糊巴 HU B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创作设计的“乖巧宝宝”系列表情包作品的抄袭、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乖巧宝宝”作品登记证书;
2、微信表情商店系统上架信息;
3、微信表情后台下载量证明;
4、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合作合同及相关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巾、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著作权,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申请人享有“乖巧宝宝系列”表情包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乖巧宝宝系列”表情包作品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