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83970号“蔚来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蔚来生活 36083970

阅读:158977 2020-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3970号“蔚来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78119号“蔚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设计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3970号“蔚来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78119号“蔚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设计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目前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撤销案件中,其法律状态未定,恳请审查员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蔚来生活”为中文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蔚来”,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它明确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有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啤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083970号“蔚来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蔚来生活 360839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8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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