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青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创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1046号“众智科技Own Critical M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09679号“众智”商标、第16490510号“众智课堂及图”商标、第16490520号“众智课堂及图”商标、第20672889号“众智汇WWW.ZONLOL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自身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百度搜索页面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护送(陪伴)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社交护送(陪伴)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