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0199号“深证成份指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1167号“深正SHENZ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49513号“深证信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声明》,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予以共存,我局予以认可。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