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63304号“Kont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onti及图 36563304

阅读:193000 2020-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吉-俄罗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3304号“Kon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1084号“KONT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

  申请人:康吉-俄罗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3304号“Kon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1084号“KONT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出具双方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词典摘页及商标同意函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konti”与引证商标“KONTIO”仅末尾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玩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滑板、棋盘游戏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圣诞树用装饰品、玩具、运动器材专用包、棋盘游戏器具、滑雪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同意函未经公证认证,对该证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563304号“Kont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onti及图 365633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8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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