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26737号“華醫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華醫堂及图 38026737

阅读:79224 2020-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宇超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6737号“華醫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111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书,故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三共存。驳回决…

  申请人:四川宇超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6737号“華醫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111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书,故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三共存。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25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34662号商标、第376455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1294号商标、第7004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证据原件。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原件显示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不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若申请商标核定通过,其不会提出异议、无效申请。

  2、引证商标四、五、六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原件显示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不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若申请商标核定通过,其不会提出异议、无效申请,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尚存差异,故我局对其共存协议予以认可。申请商标“華醫堂”与引证商标一“华医HUAYI”、引证商标二“華醫 传家宝 HUAYI CHUANJIABO”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听力保护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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