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15012号“荣耀亲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荣耀亲选及图 38615012

阅读:102704 2020-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5012号“荣耀亲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64155号“金日开店网365kaidian.com及图”商标、第13111005号“U嘉…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5012号“荣耀亲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64155号“金日开店网365kaidian.com及图”商标、第13111005号“U嘉”商标、第15391110号图形商标、第16408392号图形商标、第21106268号图形商标、第276035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设计理念、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三、六权利状态不确定,且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注销。3、申请人作为知名企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同时,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企业信息;2、引证商标二、三、六档案信息;3、申请人介绍资料及其经营情况;4、申请人“荣耀”手机推广、销售情况;5、申请人及其“荣耀”品牌知名度证据;6、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7、申请商标来源和背景介绍;8、申请商标的部分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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