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氏县科宝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3151号“牛筋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没有行业关联性,没有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表示,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牛筋桑”,“牛筋桑”是桑的品种名,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1类植物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豆(未加工的);活动物;坚果(水果);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鲜豆(带荚);鲜食用菌;活家禽”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对商品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