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手性平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5942号“CHIRAL BAL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同时也是申请人的英文字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没有指向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申请人在中国已获得第32372373号“CHIRALBALANCE”商标权。三、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在美国已获得“CHIRAL BALANCE”商标权。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申请人的该商标能获准注册,说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网站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第32372373号“CHIRALBALANCE”商标档案、美国已注册的第4275051号“CHIRAL BALANCE”商标档案、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HIRAL BALANCE”构成,该标识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其注册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可区分商品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