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尖子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0422号“家长书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标识,具有独特的含义,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缺乏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众号、申请人巡讲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家长书包”,具有显著性,其注册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等服务上可区分服务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