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市广智微芯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76239号“锈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含义和特征。申请商标并不会直接体现第35类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搜索“锈斑豹猫”结果截图、锈斑猫眼产品图片、锈斑为名称的动物截图、主体资格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锈斑”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