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根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8141号“屋书云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其特殊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屋书云浮”整体含义有别于“云浮”地名之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