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强寿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2144号“强寿之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增强了该商标的识别功能和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并未描述服务的内容和特点。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强寿之道”用在指定的休养所等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医院等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