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山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62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构成,该图形是申请人独立构思完成,其构思来源于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杯子,因此,申请人突发奇想,在杯子的基础上又加入了和杯子相关的工具“吸管、杯座”,所以,该构图要素为3个,三者要素结合后,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图形要素,该图形特点突出,其独特性较强,且整体构成没有什么特殊指向,也没有任何具体含义,不表示任何内容特点,整体构成具备一定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独创完成,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构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外观完全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且该设计独特,设计风格独树一帜。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简介、商标设计来源、宣传广告合同、部分分店开业照片、产品及包装图片、企业品牌宣传视频、互动视频、线上商城店铺相关资料、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茶等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