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迪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9132号“山脉长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地名含有特定含义。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包含“长白”,但申请商标“山脉长白”整体含义具有区别于“长白”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