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8730号“ISO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来,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蕴含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的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当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对应的关系,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的第3410667号“ISOCOM”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是行业内知名企业,申请商标为公众广为知晓。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3410667号“ISOCOM”商标档案信息、品牌介绍、资质及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SOCOM”用在指定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应不致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