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19073号“玛丽娜松露巧克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玛丽娜松露巧克力 38619073

阅读:35780 2020-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柯友加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9073号“玛丽娜松露巧克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主体核心识别部分为“玛丽娜”,“松露巧克力”只作为产品的通用名称,且系可接受的一个商品选项,且“松露巧克力”并非一种菌类植物,…

  申请人:柯友加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9073号“玛丽娜松露巧克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主体核心识别部分为“玛丽娜”,“松露巧克力”只作为产品的通用名称,且系可接受的一个商品选项,且“松露巧克力”并非一种菌类植物,其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已经获准注册了“玛丽娜”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玛丽娜”商标资料、百度查询资料、商标网商品分类表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松露巧克力”因在巧克力表面撒上可可粉形似松露而得名,故其与作为菌类的“松露”有本质区别,依照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习惯,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巧克力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应不致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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