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青阳世盛老红木家俱厂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德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4316号“世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0801号“世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36404号“世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其注册不予核准。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