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才仁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8588号“长江正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2292号“长正源CHANGZHENG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52865号“长江福源CHANGJIANGFU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38704号“三河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377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97932号“天山幽谷TIAN SHAN YOU 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长江正源”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长正源”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水果罐头、蛋、牛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鱼(非活)、水果罐头、蛋、牛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板鸭、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水果罐头、蛋、牛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