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铁顺丰国际快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5665号“中铁顺丰极速达CRS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7620号“顺丰”商标、第11843729号“顺丰”商标、第18555579号“顺丰”商标、第25582615号“顺丰”商标、第36133366号“顺丰SPS”商标、第19221388号“顺丰集团及图”商标、第7165331号“顺丰”商标、第36154706号“顺丰速运EX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所有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予以共存,我局予以认可。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