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铁顺丰国际快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1505号“中铁顺丰顺手寄CRS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86858号“CRSF”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7594号“顺丰”商标、第4397590号“顺丰”商标、第25573483号“顺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予以共存,我局予以认可。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