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萌智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3961号“布鲁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45991号“布鲁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2020年5月27日,我局作出引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布鲁西”与引证商标“布鲁西”的文字组成及呼叫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气球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