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旭康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6744号“福领客 foot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没有直接指向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foot”、“link”可分别译为“脚”、“连接”,申请商标包含上述文字,整体指定使用在“浸制药液;医用包足绷带布”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