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2802号“这一刻 马尔斯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50570号“马尔斯绿 Marrs 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这一刻 马尔斯绿”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广告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文字“这一刻 马尔斯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马尔斯绿”,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