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詹品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22599号“仿生朝天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1558号“仿生 FANG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仿生朝天钩”用在指定使用的钓鱼钩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