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61212号“魔镜环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魔镜环形 38061212

阅读:105180 2020-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1212号“魔镜环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6329号“魔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23781号“魔镜 Magic Mirror及图…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1212号“魔镜环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6329号“魔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23781号“魔镜 Magic Mirr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05870号、第16359758号、第16487159号、第16900488号、第18575993号、第20764735号“魔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凭借申请人“华为 NOVA”系列品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应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五可共存,且其他包含“魔镜”文字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资料及发展历程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手机用自拍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扬声器音箱;体重秤;USB线;触摸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计算机;视频显示屏;衡量器具;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魔镜环形”完整包含上述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其他新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三、四、五得以共存及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061212号“魔镜环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魔镜环形 380612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7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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