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春城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正汇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8081号“春城热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9496号“春城及图”商标、第5794975号“春城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27532号“春城卫浴”商标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上述商标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