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535638号“QIFU FABERGE EG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QIFU FABERGE EGG 25535638

阅读:102756 2020-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妃铂(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祈福工艺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6日对第25535638号“QIFU FABERGE EG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260498号“FABERGE”商标、第6…

  申请人:妃铂(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祈福工艺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6日对第25535638号“QIFU FABERGE EG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260498号“FABERGE”商标、第6197489号“FABERGE”商标、国际注册第1241606号“FABERG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二、“FABERGE”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号,并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号权的侵犯。三、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

  1、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官网打印件及翻译;

  3、申请人商标的使用宣传及相关报道资料;

  4、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信息;

  5、申请人商标在各个网站的宣传报道及相关展览信息;

  6、申请人产品获奖资料;

  7、被申请人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7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贵重金属盒、项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以及《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项链(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珠宝、贵重金属盒、项链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QIFU FABERGE EGG”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FABERGE”,相关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争议商标与他人商号相同或高度相近为基本事实依据。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并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此外,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既不属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本案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535638号“QIFU FABERGE EG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QIFU FABERGE EGG 255356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7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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