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花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卓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32066号“五车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
申请人:夏花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卓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32066号“五车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