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剑英
委托代理人:山东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2644号“XLG-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因超期未续展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
申请人:胡剑英
委托代理人:山东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2644号“XLG-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因超期未续展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