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铭天下气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7189号“天下气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1266号“天下茶馆”商标、第5719070号“天下企划赢得天下TIANXIAQIHUA及图”商标、第8709510号“天下奶粉”商标、第11926936号“天下商贸”商标、第13351492号“天下房产”商标、第3927260号“天下加油站”商标、第5741602号“天下故事及图”商标、第7838609号“天下酒友俱乐部THE WORLD IS DRINKING BUDD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均包含文字组合“天下”,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