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点金贵金属精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59699号“GOLD 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9856号“金牛”商标、第12263376号“金牛JINNIU及图”商标、第3060932号“金牛”商标、第29338256号“金牛区块链JINNIU BLOCKCHAIN”商标、第22942133号“金牛村GOLDBULL VILLAGE”商标、第39840349号“金巨牛GOLDEN BULL及图”商标、第19799284号“BULL”商标、国际注册第1141498A号“THE RED BULLETIN及图”商标、第7579851号“D.B.T及图”商标、第8660348号“赵二妹ZRM及图”商标、第1530505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字母组合“GOLD BULL”可译为“金牛”,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均包含字母组合“BULL”,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策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