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27337号“大長巾Sun Ma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長巾Sun Mate及图 40327337

阅读:82989 2020-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彼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27337号“大長巾Sun 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识别性,不会使相关消费者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

  申请人:爱彼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27337号“大長巾Sun 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识别性,不会使相关消费者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成人尿布、卫生巾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外形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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