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17570号“山姆会员商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6591号“山姆”商标第(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68871A号“山姆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16157379号“山姆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撤销了其在谷类制品、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酵母、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的注册,维持了其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盐、醋、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蛋糕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食盐、醋、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食盐、醋、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以外的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盐、醋、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