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大自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创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80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61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是无效状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23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