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瀚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58048号“豫瀚龙 YU HAN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6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021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61736号“龙趵泉 LONGBAO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