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丁香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9690号“丁香茶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7883号“丁香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咖啡;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项目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且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咖啡;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虾味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